证明对象的证明责任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21
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一天, 杨某乘电梯去楼下扔掉厨房垃圾时,袋中的碎玻璃严重:划伤电梯中的邻居乔某。乔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万元。关于本案,我们进行简单的分析。
当事人和证明责任。首先薛某雇杨某料理家务,杨某致乔某损害,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受害人应当以接受劳务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不能以提供劳务方为被告。故本案应当以接受劳务方薛某为适格被告,提供劳务方杨某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关于证明责任。第一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当由原告证明侵权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第二步,根据民法的归责原则,提供劳务致人损害,接受劳务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侵权构成要件只有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即应由原告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第三步,提供劳务致人损害中不存在倒置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原告乔某证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三要件,被告薛某证明免责事由。而接受劳务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故接受劳务方薛某是否有过错与本案无关,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既然不是本案证明对象。则无需讨论证明责任,
值得注意证明对象是证明责任的前提。只有本案的证明对象才需要证据证明,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问题。而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则无需证据证明,不需要讨论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