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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本身事实证明责任问题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22
五环公司与四海公司在C 县签订购货合同,现五环公司起诉要求四海公司支付货款。四海公司辩称已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付某。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本公司业务员,但认为其无权代理本公司收取货款,且付某也没有将四海公司声称的货款交给本公司。四海公司向法庭出示了盖有五环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付某有权代理五环公司收取货款,但五环公司对该授权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案需要由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的事实有哪些?
是否将货款交给五环公司业务员属于合同是否履行的事实,应当由主张合同已经履行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付某是五环公司业务员这一事实已经经过五环公司自认,对于自认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承担证明责任,且法院将直接作为裁判依据,该事实无需证明;关于付某是否具有代理权应当由主张代理权存在的四海公司承担证明责任;付某是否将货款交回五环公司属于五环公司与付某之间的问题,并非本案待证事实,无需证据证明。
首先确定证明对象(哪些事实需要证据证明);其次在证明对象的基础上确定证明责任(该证明对象应当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最后在证明责任的基础上确定证明标准(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将该事实证明到何种标准)。故讨论证明责任应当以确定证明对象为前提。自认事实,属于免证事实,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故不讨论证明责任问题。所述事实属于与案件无关事实,也不是本案证明对象,无需证据证明,不讨论证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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