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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证据证明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23
叶某诉汪某借款纠纷案,叶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内容为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并收到该3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上有“本借条原件由汪某保管,借条复印件与借条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字样,并有汪某的署名。法院据此要求在某提供借条原件,汪某以证明责任在原告为由拒不提供,后又称找不到借条原件。证人刘某作证称,他是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中间人,汪某向叶某借款的事实确实存在;另外,汪某还告诉刘某,他在叶某起诉之后把借条原件烧毁,汪某在法院质证中也予以承认。对于该案件,我们进行简单分析。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国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复印件、复制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虽然本案借条没有提供原件,但法院可以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借款事实。

借条经过复制后形成复印件当然为传来证据,表述正确。根据文书提出命令的规定,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主张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其妨碍诉讼的责任。首先本案有证据证明汪某持有借条原件这一书证(复印件. 上有汪某签名确认该事实),经责令,汪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该借条,同时烧毁该借条,故法院可以直接认定申请人叶某主张以该借条证明的借款事实为真实,同时可以追究汪某妨碍诉讼的责任,对其子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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