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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书证与私文书证的规则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22
1、根据制作文书的主体不同,将书证区分为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
(1)公文书证是指国家机关或者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所制作的文书;
(2)私文书证是指公文书证以外的文书,包括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主体制作的书证,或者是国家机关依据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外制作的文书。
2、公文书证规则(《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4条;《证据规定》第91条)
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公文书证的制作者根据文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证明力;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文件,其复印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原本相同的证明力。
3、私文书证规则(《证据规定》第92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 章或者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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