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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11-23
(1)证人出庭程序: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程序性事实)的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

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法院准许的除外。

(2)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案件前的准备阶段或者法院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证人经准许以书面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4)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①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②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如果是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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